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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潔 張連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稱交警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那麼,該如何把握這種證據的性質,實務界和理論界均有分歧,主要有書證說、鑒定意見說和勘驗、檢查筆錄說。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應屬鑒定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劃分事故責任大小、民事賠償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無論從證據的形式還是證據的實質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更接近於鑒定意見,而且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為鑒定意見更有利於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一旦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明顯錯誤時,可以委托作出該認定書的上級鑒定機構進行覆核認定,經審查發現屬於非法證據的,要及時予以排除。庭審時,法院可以要求製作人出庭接受詢問,或者由法官在法庭上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除了控辯雙方質證、辯論外,法官須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有無應當迴避情形。在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由處理該起交通事故的執法者根據事故現場情況依法作出的責任認定。該執法者既是交通事故責任的判斷者,又是交通事故的處理者,如果缺乏必要的監督,很容易導致權力濫用。因此,應當將事故認定與事故處理程序分離,由交警部門單獨成立事故認定專門機構,對事故作出全面客觀的責任認定後,再由事故處理部門對事故進行後續處理,以防止製作人和辦案人員身份重合而先入為主造成訴訟不公。另外,還應清醒地認識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證據,並不是對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如果當事人未依法提出覆核申請或者覆核申請結論是維持的,當事人亦可在訴訟中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由司法機關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核實的情況及其他相關材料,對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作出最終司法認定。
  (作者單位: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屬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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